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肯定了该三项原则。
扩展资料:
为了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银行总行1994年10月9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的结算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应承担下列:
1、自行负责。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银行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解付,影响资金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预留银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
付款人及其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2、连带。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
(1)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
(2)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
(3)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
(5)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
(6)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
(7)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
(8)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银行办理结算的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银行的,包括:工作错;违反结算规定),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的。
除此之外,有关单位、个人、银行及其的外,其他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支票付结算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付结算1·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民陆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我国常用的支付结算方式有哪几种,分别介绍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支付结算,在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时行货级付及资金结算的行为。
商业汇票
本票
电汇
银行本票
商业汇票
委托收章总则第二章票据节基本规定第二节银行汇票第三节商业汇票第四节银行本票第五节支票第三章第四章结算方式节基本规定第二节汇兑第三节托收承付第四节委托收款第五章结算纪律与第六章附则款
支付结算办法大写规范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字样的,应加填""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四、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2·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民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金额数字万位托收承付结算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民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民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民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民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什么情况下遵循会计支付结算原则?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一、恪守信用,银行汇票履约付款;
三、银行不垫款。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三、银行不垫款。
根据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划线支票的效力为()。
汇银行1997年9月19日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兑【】:B
转账支票和划线支票在作用上是一样的,都是只能转账,不能提取,故B项正确;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取,而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故AC项均错误;划线支票又称为平行线支票或横线支票,是指票据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在支票的正面划两条平行线,或者在平行线内记载特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人仅得对该特定银行或金融机构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特殊支票,故D项错误。所以选B。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付款方式都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同城:、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付款委托书。
异地:汇兑(信汇,电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
:信用证
区别太多,看看《银行结算办法》吧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付款方式有:,银行转帐,汇款,支票,本票等。
公司间的结算是有分同城或异地的。同城结算可以用、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付款委托书。异地结算:汇兑(信汇,电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
在之间的企业之间结算则有L/C(信用证),T/T(电汇),D/A(承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兑交单),D/P(付款交单)
这些结算方式是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
同城:、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付款委托书。
异地:汇兑(信汇,电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
同城一般常用转帐支票或贷记凭证,按规定只限小额结算,
异地一般电汇。
托收、承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对汇票一般不是很常用。
支付结算办法大写规范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法律。支付结算办法大写规范是指在境内进行支付结算时,对金额的数字和大写规范的要求。具体来说,支付结算办法大写规范要求数字书写规范如下: 数字的书写必须清晰易读,避免模糊或难以辨认。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数字的大写必须符合法定规范,即以四位数为一个单位,每个单位用一个大写字母表示,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每个大写字母的笔画和位置也必须符合规范,不能随意改变。
数字的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相符,以确保支付结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对于多位数字的金额,需要用逗号等分隔符分隔开,以便于阅读和识别。 具体来说,支付结算办法大写规范中的数字书写规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壹到玖的数字,各自对应一个字母,即:壹、贰、叁、肆、伍、陆、柒、捌。需要注意的是,数字中不能出现“O”和“O”后面的字母“O”,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数字。
拾到拾万的数字,各自对应一个字母和一个位置,即:拾、佰、仟、万。需要注意的是,万后面不能出现“O”和“O”后面的字母“O”,否则需要用“万”代替。
对于小数点后的数字,需要用小数点隔开,小数点前写明小数点后数字的位数,小数点后写明数字“角”或“分”。例如,“58.34”应写作“伍拾捌元叁角肆分”。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办法大写规范是保障支付结算准确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实际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规范要求,确保数字书写清晰易读、符合规范,以便于他人识别和核对。
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对《支付结算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银行总行。一、《支付结算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印发的《银行结算办法》。二、自1997年12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签发50万元大额银行汇票通过银行清算资金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大额汇划款项仍通过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将另文下发,新办法下发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四、各家银行要加强,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支付结算办法》的顺利实行。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支付结算办法
什么是支付结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按照我国《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我国支付结算方式主要有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票据五种。)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银行。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票据、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其中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
上述结算为必须通过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说明了支付结算不同于一般的货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行为亦必须符合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除了对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和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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