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律论是近代自然法学的主要形式,认为法律的基础是自然中与生俱来的、普遍存在的原则。自然律论的代表人物是萨缪尔·冯·普芬多夫(Samuel von Pufendorf)。
自然律论的代表人物:萨缪尔·冯·普芬多夫
萨缪尔·冯·普芬多夫:自然律论之父
萨缪尔·冯·普芬多夫(1632-1694)是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和历史学家。他被广泛认为是现代自然法学之父,他对自然律论的阐述对17世纪和18世纪的法律和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普芬多夫的自然律理论
普芬多夫的自然律论建立在以下原则之上:
自然状态:人类在社会契约出现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处于自由和平等之中。 自然法:自然法是由上帝或理性赋予人类的普遍道德原则。 社会契约:为了维护自然权利和安全,人类同意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 政府权力:政府的权力受到自然法的限制,并基于人民的同意。
普芬多夫的思想影响
普芬多夫的自然律理论对近代政治和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思想为启蒙运动奠定了基础,并为现代宪政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个人权利:普芬多夫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受到自然法的限制。 法治:他认为法律应基于自然法原则,而不是暴君的意志。 权力分立:普芬多夫倡导权力分立,认为政府的不同部门应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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