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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法定期限及限制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建立初期,用人单位为考察劳动者的能力、表现和适应性而设立的一段观察期。然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试用期设置了明确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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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期限为法定上限,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延长。若合同约定试用期超过六个月,超过部分无效。

试用期期限的限制原因

限制试用期最长期限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过长的试用期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这一制度,以规避劳动合同的稳定性。 保护劳动者权益:试用期内,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过长的试用期会加重劳动者就业压力,影响其选择合适工作的权利。 保障劳动关系稳定:过长的试用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容易造成劳动者频繁流动和用人单位招工成本增加。

试用期期限的计算

试用期的期限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生效,则试用期为合同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合同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生效,则试用期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期间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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