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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_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哪些

法律客观:

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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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_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3个侵权,3个海事,一个票据)。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管辖,其他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审民事案件在发生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又分国内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层级管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辖和专属管辖

安徽行政区划还会调整吗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法律主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观:

近我们是作出了较多新政策,除了惠民的 二胎政策 ,取消 准生证 等的一系列外,还把 安徽 省进行了重新规划,这个时候有案件处理的朋友比较在意,安徽行政区划调整会影响 管辖吗?下面讲解相关内容。 日前批复同意对我省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 安庆 市 枞阳县 划归 铜陵 市管辖;撤销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设立铜陵市 铜官区 ;撤销铜陵县,设立铜陵市 义安区 ;将 六安 市 寿县 划归 淮南 市管辖;设立六安市 叶集区 ,将 霍邱县 叶集镇、三元镇、孙岗乡划归叶集区管辖。 地域管辖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管区内,各该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民事诉讼 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的,由立案的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法律主观:

在诉讼案件中,也就是打官司我们会发现案件的是不可以随意移交的,比如这个事情是外省发生,因为相关受理情况,就不能送回当地进行审理,因此这就是法律上所解释一个管辖问题。

一、行政诉讼管辖地规定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讼。

2、收到诉状的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各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的权限划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受诉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提讼,受诉可一并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根据《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提讼的,由收到状的管辖。

3、受诉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受诉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都有权管辖。

三、行政诉讼管辖确定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之间受理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一、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管辖是普通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如海事、军事、运输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管辖是上下级、同级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3、管辖是受理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审的继续,确定了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二、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有管辖权。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管辖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2、便于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管辖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的负担过重。的范围,针对的是与其他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依据《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七条款的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审提出,对第二审不得提出;

行政诉讼管辖权如何选择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提讼的,由立案的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该怎么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并提出该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受案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解释》第10条第2款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裁定驳回不服,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及《解释》第63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百二十七条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协议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分,合同发生不就应该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没有约定时可以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去确定管辖地,但是协议管辖作为条款,特别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去选择相关管辖。没有冲突问题。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的特点

法律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

下列中,()适用于地域管辖原则。

【】:A

2022教材P311 /2021版教材P309 /2020版教材P3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07

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地方有规定。具体如下: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合同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意义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

法律主观: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林木等。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便于进行调查,同时也便于判决、裁定的执行。

地域管辖是确定审行政案件在同级中,由哪一个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被告在哪里,原告就到那里的的原则。

(1)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对收容审查不服。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由哪一管辖,取决于原告向何地提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享受原被告所在地均具有管辖权的待遇;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2)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3)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为了方便原告,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

两个以上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地方有规定吗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如果被告的住所《中华民事诉讼法》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

一、地点确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5、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二、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法律规定了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三、予以处理的情形: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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