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否有权力没收学生?
那么想拿,不遵守规则,可以选择退学,有没有权利我不知道,但是高中生的身心发展还没有到一个成熟的地步,加上学习任务重,也给一些不自觉的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比如谈恋爱,上课互相骚扰,随便联系校外朋友打群架等,这些就需要老师的干预甚至是强制的手段。但是大学生相对成熟,应该有自我控制的能力。至于没收的时间,过长也不太好,可以以每个学期结束或某次作为归还时间。至于销毁或偷看,那只是个别现象,不能以偏概全。我觉得学生的寄放在老师那,不管过多久,老师都负有保管的。交给家长也不太好,因为现在很多家长溺爱孩子甚至是管不住孩子,有的是被孩子逼到学校拿,这样的没收毫无意义。
学校没收财物归还时间_学校没收物品是否合法
学校没收财物归还时间_学校没收物品是否合法
3.
学校有很多规定,但是规定是用来违反的。老师是没权利没收的,老师多只能学生,但如果想来硬的,你可以拒绝啊,真不行,打找记者呗。因为里的隐私还是很多的
除了有权机关可以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
但是对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学生人身和财物的侵犯,一样要受到追究
1.从法律意义上讲,没有;
2.从现实的角度说,很多学校就是这么做的;
3.从理论上讲,如果学校不退还,或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可以,要求学校进行赔偿。但为个与学校翻脸值不值得,你就得自己考虑了。诉权反正掌握在自己手上。
当时没收的权利已经被默认了 但是应该在当天或第二天交给你的家长我觉得是应该的 毕竟是未成年嘛
这就叫拿着鸡毛当令箭,他们确实没有这个权利,但是谁让人家是老师呢?
可以试着以温和的态度去维护下自己的权利。
这个是学校的潜规则,除非你不在学校不然就默默承受吧
急!!!老师没收学生东西不还犯法吗?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投诉,甚至可以提讼。是违法行为。
学校的行为是漠视学生财产权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时扣留学生的物品。没收和暂时扣除财产是行政处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显然没有这种权利。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相应的学科资格。根据1996年在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有三种享受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中华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政处罚。”
3.由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受托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委托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管理依法设立的公共事务的商业组织;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的;
(3)对违法行为要求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组织相应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学校的法律救济个人权利和财产权是公民拥有的两项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拥有移动电话等个人物品的合法财产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河南南阳华龙高级中学在场举行销毁大会,数十部从学生处没收来的被用铁锤砸毁、投入水桶中。
据,学校销毁的依据为其自行制定的《华龙高中部学生等9项管理措施》。该文件条内容规定,“在教室、公寓发现学生有携带的,直接放入有水的水桶内或收缴后统一集中销毁;
在校园发现学生有携带的,一律没收,集中保管,放寒时领取。但特别强调:性质的,当场砸碎或统一集中销毁。发现有充电器的、私拉电源插座、吹风机等违规使用的用电设备一律没收,统一集中销毁。老师在收的过程中坚持不交或者顶撞老师者,直接开除。”
学校对于学生进行管理确有必要,也是学校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的等私人财物可以被学校随意处置。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只能从表面上限制学生的某种违规行为,但引发学生抵触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或许会更大。
更为重要的是,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其管理行为从心理学角度讲对于未成年的管理对象(学生)往往会产生深远影响。法制建设需要从学校开始就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灌输法制理念,学生遵法守法。
如果学校以违法的方式实施简单粗暴的管理,一旦给年幼的学生心理打上不良烙印,对其日后的成长极其不利。学校用如此简单粗暴违法的方式进行管理,用违法侵权的方式教育学生,又何谈培养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呢!
参考资料来源:
是违法行为。
《中华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收,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只有有权机关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才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此项处罚。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老师当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经济时候行政权力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有权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几乎可算是权利,确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一个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积极向老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是,老师没收或强行“代为保管”虽然没有法律依据,却多是出于爱护学生、期望自己的学生努力向上、掌握更多的技能以适应这个残酷的竞争的目的,所谓溺爱适以害之,大爱而责之。虽然你现在可能还不太能理解老师的爱,不过作为一个应该年长于你的人,还是希望你能体会老师的用意。从而能秉承对老师的敬爱之意以及对自己的未来负责的态度与老师协商解决物品归还的问题。
老师的这种行为不算违法,如果严格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他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务,而是在行驶老师的职责,只能说你老师很聪明,他这样顶多会被定性为暂时替你保管,等你需要玩的时候来跟我要,我再给你,这样既保证了你上学不会贪玩,好好学习,如果非要追究的话,反而让你还占不到便宜,而且让他还让他还有理了!!!
估计他就是看你们家长在面前让他难看了,故意刁难你们的
一个方法,就是脸皮后点,主动去跟这个老师套近乎,承认错误(哪怕是没错误也要装你错了)然后在跟老师说几句好话,以求他的口气跟他要,然后跟他保证以后不会贪玩,好好学习。再能夸上他几句好话,说知道段长是为了我们好,我们今天承认错误,也真正意识到自己错了,向段长保证以后不贪玩,然后一次一次去磨他,肯定会要来。
他这样没有犯法,但是他有一种老师的架子,如果有人可以证明那么你可以去哪里投诉他,他会受到批评,有可能会减工资
当然了,他这等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该受物权法保护,如果告去。但为一个蓝球好像不值得吧,你再去找他,不然找去。
新规定老师需强制性没收同学,违规、违法或者危险物品,违规物品没收后应当交还学生家长违法或者危险物品应当交与当地或者警局不必归还当事人事后应向学生家长通报新规定马上就要实施
学校的宿舍,没收书本并说不归还,该怎么办?
可以的,一般老师会给你,既然没收了,那么当时应该说什么时候归还,你如果不还的话,那么有可能是不会还给你了。
学校没有权利没收学生东西,但是如果学生带了违反校规的东西,老师可以暂时保管,等学生放让他带回家,请采纳吧。你好,宿舍是会还你书的,只是帮你先保管,说不还是吓唬你的。
你等放可以去找他,然后把书拿回来,他没有权利那么做。
如果没收的是其他的一些违禁的书本,那么是可以不归还的。如果是学生正常使用的课本,那么应该找校。
可以跟他说,保证不看了、放了再退还给自己。
你好,你应该尝试与他沟通劝他在学期结束时返还书籍,如沟通无果,你可以走校方或法律的帮助
理论上来说,这种情况下不算对方违法,可能行为欠妥,可1.以向校方管理层反应,要回书
学校没收违规电器,应该归还吗?
可以去找你班主任好好说说 给老师承认错误 需要掌握好“度”的问题。 保证以后不在宿舍看书 也是为了你好 说不给你应该也只是说说 他没有权利没收你的书不给学校没收违规电器,没有理由不归还。不归还的话,侵犯了学生对被没收物品的财产所有权。学校有权制定并执行学校的管理规定,只要这规定是正常教学管理需要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所以学校可以检查管理秩序,发现违反校规的物品可以先收缴暂时保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后应找机会归还家长,但无权没收不归还。
1、作为老师没收你的东西是职责所在,不存在违法行为。晚上玩被学校查寝的学生没收走了,学校有没有权利没收。多久时间内归还是合法的,报警有没有用
贯彻的教育方针,执(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意义上说学校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的,这是私人财物,都保护的,但是你不怕你家里知道了,削你么?我们那时候是收走了让家长去拿…教你个办法,一般给班主任,或者宿管,你就去墨迹,一直墨迹,你懂的,万恶的学校啊,
若发生此种情况,则学校的行为已经实际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占有和的权利,学校拒不交还的话,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随意没收学生财物吗
法律分析:学校不可以随意没收学生财物。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学校可以暂时性没收学生的不允许带的物品,离校时需要归还给学生,如果不归还的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彻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老师没收学生东西违反法律规定吗?
4.是违法行为。
老师对学生只有管理权,是源于教育和学校规定的《中华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中华民法通则》和《中华刑法》有关规定:学校没有没收、扣押学生财物的权利,违反了《民法通则》私人财产(书)神圣不受侵犯的的规定,即扣押与没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有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行使,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可以没收、扣押学生财物,因此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占他人财产.老师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使用老师这种特殊的身份,强行夺走学生的财产,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从程序上来说:一般情况下被行政机关没收的的财物须上缴国库,也不能是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对自己物品的享有权和进行自行处置的权利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个人财产没收、损坏、遗失,否则要予以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老师既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没收公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学生可以到投诉,甚至可以提讼。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依据:《物权法》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学校不具备以上条件,没有没收财物的权力,学校没收学生财物是违法的! 下次碰到此类事情,直接打110。经过的民事调解不成,要求做司法途径。到时候学校就罚了钱又丢了脸,该给他们长长记性了!一个学校首先要教学生学会做人,其次才是学习。问题只是妨碍了学习,而学校这么做却已经触犯了法律。学校自己都干违法的事,还有什么资格教学生怎么做人没收也一定程度上触犯了《中华物权法》。总之学校没收学生等物品已经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一件错上加错的事情
仅供参考
老师的教育工作必须要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工作,《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由此看得出,教师对违法学校规章管理制度的学生只能进行批评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一些学生在课堂或考场上因耍玩物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管理制度,影响他人学习的,教师为了制止该学生的行为,只能对其物品暂时没收,并还要将没收的物品妥善的保管好。事后对其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将没收物完整的归还学生或者移交学生家长。
由于该教师对学生没有依法教育管理,将没收的物品占为已有(弄掉了实际就是不归还)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其行为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财产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教师应当承担百一十七条 “ 侵占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
老师的行为是违法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不过,先到投诉,如果通过可以使老师返还,就不必兴师动众去了。
如果是暂扣,规定了时间反还,你不妨好好协商就可以。
仅供参考
老师的教育工作必须要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工作,《教师法》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由此看得出,教师对违法学校规章管理制度的学生只能进行批评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一些学生在课堂或考场上因耍玩物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管理制度,影响他人学习的,教师为了制止该学生的行为,只能对其物品暂时没收,并还要将没收的物品妥善的保管好。事后对其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将没收物完整的归还学生或者移交学生家长。
由于该教师对学生没有依法教育管理,将没收的物品占为已有(弄掉了实际就是不归还)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其行为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财产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教师应当承担百一十七条 “ 侵占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
没收东西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只有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才是合法的。学校不是有权机关,没有没收财产的权力。老师没收学生财物,不论是按照学校规定还是自己进行,都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的学生持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老师暂时进行扣押,则是行使学校作为临时监护人的职能,是合法的。但此后需要将此类物品(如果不是)交还学生的监护人。
公民对自己的财产用于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老师没收东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归还。可向校方或反映,也可向学校和老师,要求归还。
我希望提问者不要在这方面较法律的支,有以下几点:
3、老师在归还没收物品时要保证完好性,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
4、老师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没收物,或不规定归还期限的(如说“看你表现好了再还。”),应积极与校方反映,无效的可由家长(指未成年人)或自己到当地教委进行反映。
5、在不发生的职务侵占的情况下,不鼓励报案处理。
没收东西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只有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才是合法的。学校不是有权机关,没有没收财产的权力。老师没收学生财物,不论是按照学校规定还是自己进行,都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的学生持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老师暂时进行扣押,则是行使学校作为临时监护人的职能,是合法的。但此后需要将此类物品(如果不是)交还学生的监护人。
违反 老师没有罚没的权利 如果只是暂时保留的话是不构成侵权的
被学校没收了,不归还怎么办
1.学校没收后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这是常见的手段,一般来说都是说后归还,但如果说归还时限过长,或所有权人坚持不同意,而学校依然占有,便可能会构成侵犯所有权人的占有和的权利;如果学校坚决不交还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让父母联系,将交与父母。
2.你好,这样的,这样的管理原则是不对的,因为大概是他想要吧,可以投诉他,因为没收了是要归还的。学校没收后便不予归还
法侵犯了学生的个人财产权,因为他不是单纯的没收会归还,而是摆明了不想给你.这是违法行为.不过既然他当面做过承诺,就应该还不是么?但是他却出尔反尔,这是不良行为,建议家长直接找老师拿回篮球,如果不行,就找解决,就是你这个区的,他们就会找老师了解情况,应该是会有些的,篮球也能拿回来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民法典》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学校有权利没收学生东西吗?
《中华民法典》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没有权利,是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若能给你带来帮助,请帮忙点击采纳,谢谢!!!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可以暂时性没收学生的不允许带的物品,但终要归还给学生,如果不归还的,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中华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老师打学生怎么处理
我国《未成年人保》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第15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提讼。”第48 条规定:“学校、、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
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处罚。
不过建议你低头认错。你
一般是在不该玩的时候去动
那个篮球才会被没收的,所以
好好跟老师说一下,会给你的。
这也间接锻炼你的交际能力。
严格的说不合法的。但是学校暂时性的没收属于其行政管理范围之内的,呢必须要将财物归还学生。但是归还的方式是可以变通,比如归还给家长而非学生本人。毕竟这种没收不是以占有为目的,而是要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说在这个范围之内就是合法的。【法律依据】《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
2.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没权利没收学生的东西。携带违反校规的物品进学校,学校发现后可以暂时代管,通知家长领取或放后退还。但是,影响学校安全的物品不能退还,上交有关部门处理。蓝球不可以没收,应在放学或放后归还学生。
教育机构没有权利没收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就算为了保证教学秩序暂扣,教学活动结束后也必须返还
按理来说是没有权利的,教育法都是有规定的,学校无权没收学生的东西,就算拿了之后也要还给学生,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但是实际上很多学校都会没收学生东西且不归还。
如果是违法的物品,比如,或不健康的书籍刊物等,学校是可以没收的。
篮球是合法的体育运动器材,学校不应该没收。
根据物权法规定学校无权没收财产但可以暂扣财产,这里的暂扣该怎么理解?是有一定期限还是直到所有人索要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哈,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学校非执法机关,既无没收权,也无暂扣权。
暂扣就是强如果老师执意这样做违法的事情,可以直接向反映,要求老师。行扣留,不是保管
物权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您可能看错了
暂扣也是没权利的!
物权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