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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历年修改 民事诉讼法历次修订

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间

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间是2021年12月24日,主要修改内容是新增了7个条文和修改调整了26个条文。其修改后实施时间是2022年1月1日。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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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历年修改 民事诉讼法历次修订


一、民事诉讼法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中华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3、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4、凡在中华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应诉,同中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中级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

三、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对《中华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提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讼的,可以支持。”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民事诉讼既包括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

(五)根据中的提名,决定的人选;根据的提名,决定副、、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员的人选;

(七)选举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

(九)选举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发展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增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民事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再审;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证人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增加专家出庭参与诉讼的规定;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与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相互衔接;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2022年民事诉讼法有哪些修改

2022年《中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1、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2、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

3、完善简易程序。增加了简易程序延长审限的规定,明确简易程序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4、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5、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可能影响稳定的案件;

(三)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对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几次

1、民事诉讼法自从通过以后一共修改过三次。19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第四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次修正;

3、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和〈中华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旧民事诉讼法

1、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50票、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顽症,对施行了16年之久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

3、中华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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