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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新规,保障残障人士就业权益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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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征收方式和使用范围,旨在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长效机制。

征收范围和标准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后,应按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工资总额,以及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后获得的政府补贴。

征收标准为:

一级残疾人,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 二级残疾人,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级残疾人,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

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应通过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发票开具、信息管理等工作。

使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包括:

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 举办残疾人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和创业指导等活动; 支持残疾人就业基地、特殊就业服务场所建设; 资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员; 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无息贷款和创业担保。

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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