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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名词解释

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在诉讼外1、权利人提讼;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广义的债权涵盖了主债权、抵押权、保证债权,因权利性质各自的不同,法律对前述三项权利所谓的法律保护期间表述及规定各有不同。 在未向 提讼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主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为诉讼时效,抵押权因其物权性质而受《中华 物权法 》(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具体表述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保证债权则设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相衔接的特殊制度。 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法总则》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我国《 民法通则 》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四条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 诉讼时效中断 的效力。 基于上述规定,自逾期未还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 债权人 通过寄送催收函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可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为期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行使期间 (一)抵押权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抵押权的行使在何种条件下应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对此《物权法》及《关于适用<中华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予保护。”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6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所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均系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为计算基准,区别仅在于前者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等长,而后者的时长为诉讼时效后再加两年。 《物权法》的颁布时间晚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且效力层级也要更高。因此,债权人的抵押权利应参照《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二)确保主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如债权人希望抵押权利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关键在于确保主债权一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因在于抵押权系一项从权利,法律对于抵押权的保护强度不应高于主债权,若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则抵押权当然也不应单独地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就促使抵押权始终处于法律的行使期间而言,笔者认为尚有如下的具体要求: 1.在未对主债权提讼的情况下,及时对主债权中断诉讼时效 如债权人对主债权决定暂不提讼的,因法律规定有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故债权人应通过发函等方式向 债务人 主张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确保主债权始终处于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内。 考虑到抵押权对主债权的从属性,及在现行规定下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等长,故当前主流观点认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亦能够随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为避免在之后的诉讼中,抵押人提出认为债权人仅主张主债权,怠于主张抵押权等抗辩,宜在通过发函等方式催收主债权时一并主张抵押权。 2.在对主债权提讼时,应一并向提起抵押权主张 同时由于实践中对《物权法》第206条存在不同的解读,如果债权人仅对主债权提讼的,不排除在对主债权作出判决后,认为诉讼时效即告结束,抵押权行使期间亦将终结。故为避免法律风险,应在对主债权提讼时,一并向主张抵押权。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债权人若要确保抵押行使权利的,关键在于保证主债权始终处于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内,此外无论债权人通过发函催收还是提讼进行催收,在主张主债权的同时应一并主张抵押权。 三、保证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 保证债权的法律保护期间分为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一般由当事方自行约定,保证期间长约定为二年,而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限,保证期间主债权人始终未主张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即消灭。 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的规定“ 连带 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基于该规定,债权人应在融资债权到期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自主张之日起保证期间告终结,开始另计算诉讼时效,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中止、中断规则。 综上所述,债权人可一并向相对方主张所有的主债权、抵押权及保证债权,主债权、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并重新起算,而抵押权亦可始终处于行使期间内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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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数众多在时人数《中华民法典》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登记。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

法律主观(三法律客观:)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记忆口诀

诉讼时效中断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 3、法律后果不同。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 民法典 》百九十四条 在 诉讼时效期间 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主债权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就中断了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中华民法(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典》

百九十五条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可抗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行政诉讼法》百零一条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一)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客观原因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主动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三)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延长是指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需当事人申请)目前,关于物业费诉讼时效问题,欠费的业主在庭审过程中,也会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往往会以物业公司提供持续为由驳回。但是近似乎也有支持的趋势,所以,为了保险起见防范诉讼风险向广大物业公司提出以下建议,以便中断诉讼时效:(一)不要养肥了,两年之内尽快解决(二)上门催缴,让业主签收好催缴回执单;(三)粘贴催缴通知单(盖公章),拍照取证;(四)通过“EMS”,但是这种方式一定要在信封上注明“物业管理费催缴函及欠费期间”保存好回执单,同时网上打印快递进度流程;(五)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 (六)至多一年半进行一次催缴行为。以上是关于物业费时效抗辩权的相关问题。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双方都应该各自承担自己的,以及尽义务;在物业公司方面,对于长期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应该在至少一年半进行催缴一次;业主方面,按时按量缴清物业管理费。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民法典》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民法典》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第二百三十九条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如何处理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担保法 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也就是说,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时,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主 债务人 ,等判决下来之后,才能保证人,从而保障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 连带 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别,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 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讼或申请 仲裁 ,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 法律法规 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 合同 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保证期间的终结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一但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讼或仲裁,向连带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义务的要求,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以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实现,保证期间即告终结,随之而来的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日期在两种保证中各有不同。诉讼时效起算后,时效能否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也不相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但是,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义务与否要看主债务人的财产经过判决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而定。如果保证人过早退出诉讼,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二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承担风险到。三是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如果债权人只对主债务人提讼而不对保证人提讼,等于放弃了保证债权,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法律应当认可。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碍了诉权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时效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即无论是一般保证债务还是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止。 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时,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主债务人,等判决下来之后,才能保证人,从而保障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求的,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中华民事诉讼法》

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时效间的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中的6个月是怎么理解的?

法律主观:

不可抗力出现在2年之内6个月之前的,一直持续到6个月之内的,则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时效仍按6个月诉讼时效进行;

法律解析:

不可抗力出现在6个月以内的,原因消失后则(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按原因产生时剩下的时效继续进行。如原因产生于6个月的个月的,则原因消失后仍有5个月;如原因产生于6个月的第二个月,则原因消失后仍有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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