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4条规定
法律主观:
专利法第24条规定: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人
专利法第24条规定: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人
专利法第24条规定: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人
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
一、专利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参加的有关条约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参加的有关条约、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专利申请。
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于该条文,三点特别说明:
(一)只要是在完成的发明,不论是否已在提出专利申请,在就该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一律应当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获得许可;
(二)对于没有经过保密审查而直接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其后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到寻求专利保护的,将因违反该法条而被拒绝授权;
(三)该法条是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即是说,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因发现没有获得许可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的,任何人可以就该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法律客观:
专利权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才是有效的,如逾此期限,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就消灭,该发明创造也由此时起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本条规定说明专利权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都是无时间限制的,但是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有效。专利权的这一特性是由其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和使用发明来鼓励发明创造,它必须谋求发明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从近十多年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特别是对品等投资大,耗时长的发明的保护期有延长的趋势,例如美国规定对品的保护期为自批准之日起17年,可以延展5年,欧共体也已作出了类似的决定,对品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可以延展5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20年,敦克尔文本并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至少10年,为适应专利法协调的趋势,我国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延长了我国1984年专利法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保护期。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并不等于说,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就已有了独占实施权。依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记过审查批准,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该发明的内容在作出授权决定前(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已经公布,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已有可能了解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提讼。”依照我国1984年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加异议制,1992年专利法修正案取消了专利申请的异议制,专利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即专利授权之日。
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章总则条根据《中华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四条向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机构;未委托专利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
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日的,以休日后的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第九条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细则
1. 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专利申请文件的范围确定。2.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20年。3. 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可以转让给他人,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知识备案。4. 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实施专利权利,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知识备案。5. 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向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6. 临时保护措施: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授权前,向申请实施临时保护措施,以保护专利权。7. 赔偿: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8. 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的侵权人,依法可以予以惩罚性赔偿。9. 补偿性费用:专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10. 紧急排除措施:专利权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采取紧急排除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入境内。
专利法第24条规定
法律解析:
强制许可条件是: 1、必须是具备资金、人才、技术等条件的单位。 2、必须以公平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 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3、未能在合理的较长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4、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 授予专利权 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专利权无效 。
法律依据:
中华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 发明专利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 专利申请 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指的是根据《中华专利法》制定的细则,其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中华知识是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专利法规定的内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申请和审_程序,获得专利的条件,专利,专利权归属,专利权的发生与消灭,专利权保护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转让和使用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影响:1、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三大能力,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专利审查工作的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及对外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新要求。
2、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能力,保障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首要任务是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适应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能力。3、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资源配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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