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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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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1、根据《中华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2、股份公司的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

3、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组织经营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部门等高级职员的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方案,包括经营、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4、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百零九条董事会设一人,可以设副。

5、和副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6、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7、副协助工作,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履行职务;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8、《中华公司法》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9、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公司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股东会会议并不强行要求全体股东参加,除非公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具体职权。

11、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

12、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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