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该按新法还是旧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应给经济补偿情形我认为,各地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口径不一样。楼的是一种观点,毕竟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就是对于旧合同的一种保护。所以,我个人认为,违约金条款还继续执行。
旧劳动合同法_旧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
旧劳动合同法_旧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
当然是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为什么07年签的合同,09年才生效呢.能具体的说一下吗?1、按新法执行,有抵触条款部分无效。
2、2004年的保险可以追溯。社保是法定义务,没有时效。
详细情况可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免费咨询电话:12333
1.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
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才好?分普工和文职、特殊工种类的两种情况。
员工试用不合格,员工离职,协议自动失效。上班一周后再给合同,也是正常的。
劳动合同只要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即2.你们的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是起,必须与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因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所以我个人认为应不予支付。可。
你采取入职当天签订也没有问题,重要的是签订合同前要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规章制度和员工解释清楚。
新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未到期的合同如果要辞职违约金适条款用新法还是旧法规定?
请说具体一点当然是旧法了。
新的多数是对旧的补充。新的合同法要到明年1月1日实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旧法没有实施前,你仍然要按照之前的合同履行义务。
如果你和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不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内容,那么不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07年签的,09年3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按照新劳动法?还是旧劳动法?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新劳动法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你说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是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但有些内容可能至于保险,比较倾向于没有时效限制,只是各地执行补缴保险的政策口径不一致,应该咨询当地的门。需要继续履行。
你的劳动合同是07年签的,但是到09年3月份才生效,那么也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前并未生效或履行,即在2008年1月1日前并未存续,因此应当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你所说的是到09年结束吧?,如果那样,就应该适用劳动法
现在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就是有这么一个误区.所以必须说清楚下点,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旧的,那新的劳动法上台后,是否还需要按旧的劳动法执行?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违法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
之后的合同也不能违反这个法律,违法的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排除劳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续签后受新旧劳动法保护的问题
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适用法律【不得约定 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原来的合同中约定是8年,那对劳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确认。就从2004年工作时起,至于你们要续签合同,那么就不用在继续退还那个住房补贴了。
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的风险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是《中华劳动合同法》,2008年以前的原则上按旧的《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务派遣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简化管理程序,降低成本,减少劳动争议,用工形式灵活,能够分担风险和,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规范用工行为。但是这种用人模式也存在自己的弊端,致使派遣劳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一、新法下劳务派遣面临的主要风险
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的话也是必须要继续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1.“三性”岗位的界定。“三性”是指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在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但是并未明确这“三性”所指的具体范围。而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对“三性”的定义: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2.“同工同酬”原则的细化。在旧劳动合同法中未对“同工同酬”义务进行明确,使得其作性很低。当前很多用工企业期望借助劳务派遣与正式员工之间的薪酬异来降低用工成本,故而使用劳务派遣。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与本单位同类岗位正式员工一致。此条规定的出台,对保证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企业的行为,促进劳务关系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过,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用工单位想依靠此途径降低成本的期望,使得其违法成本以及风险加大。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某些员工因为个人或是企业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工作,可以由其他劳动者代替的岗位。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确定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能够及时跟进,相关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那么劳务派遣需求量大的企业必定会缩减用工规模。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劳动关系
3.劳务派遣违法的处理加重。在旧劳动合同法中,未对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若有企业违反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先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改;若逾期不改,则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的标准进行处罚。虽然这条规定加大了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依然存在着很多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为。新法实施以后,要求企业必须要严格执行,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引起的各种连带。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适用于私营企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某些方面按原劳动合同法执行,某些方面要按劳动合同法新法执行。若不合法的,要修改,一般来说法不溯及既往。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2008新劳动合同法与旧的相比有哪几个比较大的区别?
依据之前的法律法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增加了集体合同内容,规定可以由公司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签订涉及员工待遇的统一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可以更好地保护所有员工的利益。
2、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容,就是在某单位工作10年以上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连续两次和同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第3次起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是想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强烈建议你自己仔细阅读两个版本的,自己去发现。这样印象深刻。
98年旧《劳动合同法》内容
之前的部分应当按照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劳动法,职工奖惩条例等9806年签订的合同,要分两步,08年以前的就只能依据《劳动法》,08年以后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年根本还没有《劳动合同法》呀?劳动法是94年就有了
94年是劳动法2008年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6日就劳动合同法有出台了一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建议你好好的看看针对的就是私营企业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