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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1、(1)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的有关规定;(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含义健康,名实相符,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注意保持地名的稳定性;(3)城市主干道的命名,以山、水实体名称命名为主。
2、东西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山峰实体名称命名。
3、南北走向的主干道,原则上以江湖实体名称命名。
4、根据城市规模的扩大,可以采用省(直辖市、自治区)名、城市名等作为道路地名,增强道路地名识别性。
5、城市一般道路或相对区域内的道路,可以体现其区域特色、历史沿革和文化底蕴的名称命名;(4)新建居住区、大型建筑物名称使用小区、花园、园、苑、山庄、别墅、城、大厦、广场等为通名的,应当符合本市的相关标准;(5)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
6、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6)地名用字准确规范,不得使用数字、字母、标点符号,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7)地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命名规范。
7、除因行政区划调整 或道路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地名、公众普遍要求更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更名的情形外,不是必须更名的,不得更名;具体要求:1、含义明确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8、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3、使用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人的名字作地名;5、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凡有损我国领土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9、”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6、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10、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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