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和管理城镇燃气行业的综合性法规,于2009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城镇燃气安全规范运行,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该条例明确了城镇燃气管理的宗旨、原则、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燃气供应安全、燃气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燃气经营和用户安全用气等方面。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统一监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主要内容:
燃气供应安全:对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要求、燃气质量监测、应急预案制定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燃气供应安全可靠。 燃气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对燃气管道、站场、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和维护等作出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检验和监督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燃气经营: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作出要求,明确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 安全用气:对用户安全用气行为作出规范,要求用户按规定使用燃气设施,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同时,条例也明确了用户的安全责任和违法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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