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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简介

辽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辽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为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辽宁省教育厅制定实施了《辽宁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该体系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合格高中毕业生。

评价内容和方式

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包含以下方面:

学科素养:反映学生在学科知识、技能和思维方面的水平,通过考试、作业、实验等形式进行评价。 思想道德: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社会责任感、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通过班主任评语、学生自我评价、同学互评等方式进行收集。 身心健康:包括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两个维度,通过体能测试、健康体检、心理测评等进行评价。 艺术素养:包括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的能力,通过校内竞赛、演出、评比等形式进行评价。 社会实践:包括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社会调查等方面的表现,通过活动参与证明、个人陈述等方式进行评价。

评价程序

1. 自评:学生对自己的各项表现进行自我评价。 2. 他评:班主任、学科教师、同学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 3. 认定:学校综合各方面评价情况,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等级进行认定。 4. 档案归档: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等级划分

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作用和意义

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具有如下作用: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避免片面追求学科成绩。 为高校招生和就业提供参考,选拔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 引导社会关注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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