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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物业管理条例(济南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空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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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的通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的通知济房政字〔2003〕97号各物业管理公司、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大会:第379号令颁布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

2、这一法规的颁布施行,对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为推动《物业管理条例》在我市的贯彻落实,现将制定的《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实行。

4、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对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立业主大会制度,健全业主自治自律机制(一)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5、(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1、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范围划定。

6、其中分期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项目,共用设施设备可以区分开来的,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红线范围及物业规模、业主自治管理需求等相关因素确定。

7、2、已建成的旧的住宅区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房屋管理的现状及业主自治管理需求等因素确定。

8、(三)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与召开1、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部分业主、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组成。

9、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业主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10、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不及时履行筹备义务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成筹备组,并向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发出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邀请,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无答复的,视为其放弃履行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权利和义务。

11、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邀请居民委员会参加。

13、物业区域业主人数较多的,筹备组应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

14、2、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需要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开发建设单位、部分业主组成筹备组,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

15、(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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