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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原告、被告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婚姻原告地管辖

法律主观:

离婚案件的原告、被告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离婚案件的原告、被告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离婚案件的原告、被告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离婚案件的原告、被告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 》和《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 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 原告住所地 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非对非文职 提起离婚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6、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 离婚的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离婚案件的原告、被告需准备的材料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由于民事主体并不知道准备什么材料才对自己有利,故此会将准备材料的任务委托给自己的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需要配合律师收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然后在限定的期限范围内提交给审理案件的。

法律客观: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管辖。 第十五条 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的,受诉有权管辖。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定

法律主观: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管辖的,各该都有管辖权。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婚姻管辖受理

法律主观: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管辖 。 另外: 1、对不在中华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 提起离婚诉讼 ,由 原告住所地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地管辖。 5、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国内一方向,受诉有权管辖。 6、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管辖。 7、国内中级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 户籍所在地 或婚姻缔结地中级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诉讼管辖

法律主观:

离婚诉讼的管辖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辖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管辖。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

婚姻诉讼管辖

法律主观: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对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一方为非文职,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关于涉及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都是由地方来审理的,军事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1、如果男方为非,户籍在A地,而女方是现役,且女方式为非文职,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是A地的,而B地没有管辖权。2、如果男方为非,且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且女方为文职,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是B地的,而A地没有管辖权。3、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是B地的,而A地没有管辖权。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民事来讲,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则此时需要提讼的一方到被告追住所地的基层离婚才行,而要是具有特殊的情况,则就需要特殊处理了,这个时候也是有可能在原告住所地的离婚的。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离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提出离婚诉讼。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协议离婚,需要回到原登记地或者任何一方户籍户籍所在地办理。

诉讼离婚, 有法律规定的属地要求,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居住地一年以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法律主观:

离婚案件的管辖:(一)国内离婚管辖1.管辖的一般原则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优先于住所地的管辖。2.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原则性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管辖。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管辖。3.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对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一方为非文职,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关于涉及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都是由地方来审理的,军事是无权处理的。(二)离婚案件管辖权本案居民到内地进行离婚诉讼,内地是否可以立案受理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现内地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可以受理。”这是对港澳同胞离婚诉讼特殊管辖所作的规定。《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亦即在案件管辖上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作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对涉及居民案件的管辖,应遵循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民事争议解决和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不争管辖,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

法律客观:

离婚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一般规定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但实际生活当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也经常变换,如此情况下解决离婚诉讼管辖问题就变得复杂许多了。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的情形。1.对不在中华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管辖;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管辖。5.非对提起离婚诉讼,方为非文职,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管辖。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三、涉外离婚情形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地管辖;3、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国内一方向,受诉有管辖权。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管辖。5、国内中级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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