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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_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_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_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_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6)获得符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报告。

第五十一条款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二条款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我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权利及义务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避免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从业人员指在各级机关、政机关、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一、有以下权利: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6)获得符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拓展资料

它们之间的连线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

、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络,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问题有明确规定。

《中华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专案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有依法获得保险的权利,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有权了解和掌握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中华安全生产法》(2021.09.01生效)义务有哪些

根据14年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专案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专案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

参考连结:

中华安全生产法_百度百科

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⑴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资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⑵矿山企业职工具有下列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如何杜绝违章违规行为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依法获得保险的权利。 (二)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 有权了解和掌握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baike.baidu./link?=Sk4uED8ezlun_N1W3n25l4Bjs5IMDf_uGlJ5x87vYPvLkR4KfyTXTylie11e11Z5CyxvibjeqgWkayIln4W9wZec75q7-Ws_uexb0OoHYYJ1tNQ7dTY2D9HiCe3CPBpw0peRdmihATUKZPTtG3gYIyHuSt2oAy699vfYOmTjScH_2qpoLCmBA2sH5pk7h09F急碧险的权利。 (六) 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 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如何杜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绝违章违规行为如下:

本岗位杜绝违章行为包括:加强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学习,端正安全生产思想认识,提高自身的作水平和安全意识,并时刻提醒自己要按章作,一旦违章要查找违章的根源,不为自己的违章行为找借口,消除侥幸心理,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员工的安全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

(2)有获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伤亡依法应承担的。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5)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安全生产的义务有:

(1)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其中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作规程和违章作的危害。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据此,施工作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外,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还可以依法享有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依靠工会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四、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施工单位要依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作业人员也必须依法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章作业。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作技能,是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

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施工安全隐患报告的义务

施工安全通常都是由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酿成。因此,施工作业人员一旦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怎么做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关于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怎么做问题回答如下: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资料扩展:

从业人员是4)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从业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的安全义务是什么

在发生生产安全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职工不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的发生。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职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的越早,接收报告的人员处理得越早。

法(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法律分析:一、有以下权利: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答:(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工作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哪三种义务

法律分析: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有权(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矿山安全法》第22条规定:“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六) 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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